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以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64********,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以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1989年开始,被告人以某某逐年在西昌市**乡**村**组处集体林地内,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林地用途,至案发还在种植包谷、洋芋等农作物,造成大面积林地损毁。经依法聘请林业技术部门进行鉴定:以某某毁林开荒地位于西昌市开元乡甘洛村1组,权属为集体林地,面积10.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种植大量农作物,达到10.2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映萍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