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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以合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以某某都(曾自报姓名**木江),男,1988年5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5134311988********2,*族,文盲,群众,户籍地**省**县**村**社27号。2017年10月16日因涉嫌**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以某某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时许,被告以某某都爬外墙管道进入住在沂南县**小区3楼的尹**家中,盗窃其家卧室内粉红色vivoX9手机一部及客厅沙发上一个灰白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700元,1000元超市购物卡一张、900余元智胜汤泉消费卡等物品。经查,被盗物品损失价值2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指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以某某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以某某都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王晓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以某某都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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