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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令某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令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令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令某某某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街**附近,趁被害人蒋某某带着小孩在水果摊前购买水果之机,将被害人放在其孩子背包里面的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文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令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令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江

检察官助理:吴复卫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令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697****;

2.随案移送证据卷壹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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