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令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路**村**组**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令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令某某某与罗某某(另处)经预谋后,由令某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并约定1500元一套的交易价格,后令某某某在罗某某的指示下注册了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本利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并交给罗某某使用,令某某某获利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微信截图、工商登记材料;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令某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令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令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令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匡
2020年9月16日
附:一、被告人令某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叁册
2、换押证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