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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令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令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路**村**组**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令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令某某某与罗某某(另处)经预谋后,由令某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并约定1500元一套的交易价格,后令某某某在罗某某的指示下注册了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本利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并交给罗某某使用,令某某某获利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微信截图、工商登记材料;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令某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令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令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令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匡

2020年9月16日 

附:一、被告人令某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叁册 

2、换押证壹份 

3、量刑建议书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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