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令某平平,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镇**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令某平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令某平平与成某某在桐梓县**街道**村**组**加油站令某甲家吃酒席,其间双方因琐事起冲突发生抓扯,被旁人拖开后被告人令某平平扬言让成某某等着便离开。后成某某从令某乙处得知令某平平携刀上来扯皮,便打电话让被害人罗某某来接自己,罗某某邀约同行的陈某某一起接上成某某后,三人徒步从加油站旁往军民桥外行走,被告人令某平平行至巷道口看到成某某等人后冲上前去乱打,被害人罗某某将成某某拦在身后,令某平平随即摸出其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朝罗某某乱捅,罗某某被打倒在地。此时被害人令某甲因得知令某平平和成某某打架,遂从酒席现场出来劝架,被告人令某平平不明所以便迎上去拿折叠刀将其颈部捅伤,被害人罗某某此时发现自己腹部被捅出血后告知成某某,围观人员见状将被害人罗某某和令某甲送往桐梓县医院,随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前科查询、收条等书证;2.证人令某丙、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令某甲、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令某平平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勘、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令某平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琳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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