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令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23时21分许,被告人令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C3****号小型越野车从桐梓县马鞍山转盘方向往桐梓县娄山关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桐梓县通站路段时,被桐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令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笔录、血液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令某某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4.7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明强
检察官助理:黄芳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8520****。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