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令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令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94********,汉族,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玉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7日晚,被告人令某某与同事余某某等人在玉某县石鼓镇的一饭店内用餐,用餐期间,被告人令某某等人饮用了自酿白酒。餐后,被告人令某某驾驶其车牌为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余某某等四名乘客,从石鼓镇返回白汉场收费站的住处,当车行驶至G214线K2258+1OOM处时,因遇前方有交通事故,其所驾车辆驶离有效路面,侧翻至道路东侧农田中,造成车内乘客余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玉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令某某有饮酒的嫌疑,对其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0mg /100ml,后将被告人令某某带至石鼓卫生院进行血液提取,经委托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对令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了检测,鉴定结果为:送检的令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4.83mg/100ml血。经鉴定,乘车人余某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经玉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担余某某医疗全部费用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情况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告知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液酒精检测相关鉴定文书及告知书、交通事故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谅解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轻伤一人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令某某事后承担被害人全部医疗费用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令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特强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令某某现取保候审,现暂住玉某县***乡******收费站。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