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代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代某在眉山市东坡区城区多次贩卖毒品冰毒。2020年4月9日,吸毒人员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代某购买毒品冰毒。代某联系胡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价值200元的毒品冰毒,后代某将胡某某发给自己的放置冰毒的微信定位和现场图转发给黄某某,由黄某某前往微信定位地点自行取走毒品冰毒,代某从中赚取差价100元。
2020年4月10日,吸毒人员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代某购买毒品冰毒。代某联系胡某某购买了价值150元的毒品冰毒,后代某将胡某某发给自己的放置冰毒的微信定位和现场图转发给黄某某,由黄某某前往微信定位地点自行取走毒品冰毒,代某从中赚取差价50元。
2020年4月12日,吸毒人员任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代某购买毒品冰毒。代某联系胡某某购买了价值200元的毒品冰毒,后代某将胡某某发给自己的放置冰毒的微信定位和现场图转发给任某某,由任某某前往微信定位地点自行取走毒品冰毒,代某从中赚取差价100元。
2020年4月20日,吸毒人员任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代某购买毒品冰毒。代某联系胡某某购买了价值200元的毒品冰毒,后代某将胡某某发给自己的放置冰毒的微信定位和现场图转发给任某某,由任某某前往微信定位地点自行取走毒品冰毒,代某从中赚取差价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代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某等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希
助理检察官:李维乐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代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28456****;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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