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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代某(曾用名代成军),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大道**号,现住湖北省沙洋县**镇**大道**号。因吸毒,于2019年5月22日被沙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11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代某及值班律师李玉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补充证据材料,退回沙洋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11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代某向多人且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并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2月11日17时许,代某向万某某购买了10颗麻果。当晚23时许,吸毒人员许某某联系代某购买2颗麻果,代某将从万某某处购得的10颗麻果中的2颗麻果拿到许某某的住处交给许某某,许某某通过微信付给代某100元。

2、2019年2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陈某某联系代某购买5颗麻果和50元冰毒,并给了代某300元现金。因代某身上麻果不足5颗,代某到万某某家给了万某某100元现金,购得1颗麻果和50元的冰毒,代某将陈某某带到自家一楼储物间后拿出5颗麻果和1小管冰毒,和陈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

3、2019年5月7日19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联系代某购买3颗麻果和50元的1小管冰毒,并通过微信转给代某200元,代某随即联系邓某某购买麻果和冰毒,邓某某安排刘某甲在沙洋**小区门口将麻果和冰毒交给代某,代某通过微信扫码付给邓某某150元。尔后,代某来到金水湾肯德基门口将3颗麻果和1小管冰毒交给周某某后离开。

当晚22时许,周某某又联系代某购买2颗麻果和50元的1小管冰毒,并通过微信转给代某150元,代某随即联系邓某某购买麻果和冰毒,后代某来到邓某某的住处,邓某某交给代某2颗麻果和1小管冰毒,代某通过微信扫码付给邓某某100元,之后代某来到周某某在养车行二楼阁楼将2颗麻果和1小管冰毒交给了周某某,并和周某某一起吸食了麻果。

4、2019年5月15日,吸毒人员周某某联系代某购买2颗麻果和50元的1小管冰毒,二人在沙洋县**小区门口碰面后,周某某通过微信转给代某150元和30元,代某随即联系刘某甲购买2颗麻果和1小管冰毒,之后周某某骑车载代某来到沙洋**小区门口,不久刘某甲找邓某某拿了2颗麻果和1小管冰毒后来到**小区门口将毒品交给代某,代某通过微信向刘某甲付款140元。尔后,周某某骑车载代某到一商店,代某花19元购买了吸毒工具,接着代某将吸毒工具和2颗麻果及1小管冰毒交给了周某某。

5、2019年3月9日凌晨1时许,刘某乙微信联系代某购买3颗麻果,并用微信转账付给代某150元,代某让刘某乙到**宾馆他和李某某住宿的房间。刘某乙到了房间后,代某给了刘某乙3颗麻果,并和刘某乙等人一起将这3颗麻果吸食。

6、2019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刘某乙联系代某购买毒品,并用微信转账付给代某300元,代某随即联系刘某甲购买毒品,后刘某乙驾车带着代某到沙洋**小区门口,代某下车后通过微信转账付给刘某甲230元购得5颗麻果,代某上车后将5颗麻果交给了刘某乙。

7、2019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吸毒人员马某某微信联系代某购买3颗麻果和1小管冰毒,后代某在龙凤大酒店门口将3颗麻果和1小管冰毒交给马某某,马某某微信转账付给代某200元。

8、2019年5月12日 22时许,在胡某某家中,吸毒人员黄某某、彭某某让代某去买麻果,彭某某通过微信向代某支付170元,尔后代某骑黄某某的电动车到沙洋**小区门口同刘某甲碰面,刘某甲交给代某3颗麻果,代某通过微信付给刘某甲150元,代某将3颗麻果带回胡某某家交给了黄某某和彭某某。

9、2019年5月14日15时许,黄某某微信联系代某购买5颗麻果和50元的冰毒并通过微信付给代某300元,代某随即联系刘某甲进行购买。不久,黄某某骑电动车到代某家,然后和代某一起来到沙洋**小区门口,刘某甲交给代某5颗麻果和1小管冰毒,代某通过微信付给刘某甲250元。之后,代某、黄某某、胡某某三人在胡某某家中吸食了3颗麻果和一点冰毒,黄某某说麻果质量不好,代某随即联系邓某某要求更换2颗麻果,并约定在沙洋**小区门口见面,黄某某骑电动车带代某至见面地点,邓某某交给代某2颗麻果,代某等人将2颗麻果带回胡某某家后予以吸食。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陈某某联系代某购买5颗麻果和50元冰毒,并给了代某300元现金。因代某身上麻果不足5颗,代某到万某某家给了万某某100元现金,购得1颗麻果和50元的冰毒,代某将陈某某带到自家一楼储物间后拿出5颗麻果和1小管冰毒,和陈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陈某某联系代某购买毒品,并给了代某300元现金。代某到万某某家用现金300元找万某某购得毒品。之后,代某将陈某某带到自家一楼储物间和陈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

3、2019年3月1日14时许,吸毒人员马某某微信联系代某购买毒品,还让代某找个地方给他吸毒,并用微信转账付给代某300元,代某在沙洋**宾馆开了房间,并用微信付了50元的房费。尔后,代某找万某某购得毒品后回到宾馆,在房间里同马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

2019年5月21日21时许,民警在沙洋**监狱**小区**栋**单元**号邓某某住处将前来购买毒品的代某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代某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代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沙洋县公安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5.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代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且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涉案数量为麻果2.97克以及300元冰毒,并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勇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代某被羁押在沙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2张。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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