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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福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玉泉区**洗浴中心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94********,蒙古族,初中文化,玉泉区**洗浴中心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洗浴中心,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福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日退回,2020年4月2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3日至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是玉泉区**洗浴中心的法人。2019年11月22日2时许,昭君路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洗浴行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洗浴中心内有卖淫嫖娼活动,民警将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竺某某、黄某某当场抓获,经查,被告人代某某系该洗浴中心法人,其容留张某某、黄某某二人在此卖淫,非法获利88400元。被告人福某某在**洗浴城内负责接待客人并安排“小姐”,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代某某共转卖淫非法所得1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容留他人卖淫、福某某介绍卖淫,其二人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被告人代某某的刑事责任,且情节严重,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福某某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代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代某某、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渊莎

2020年5月1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在呼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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