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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检刑诉〔2020〕Z74号

被告人代某甲(曾用名代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至3月14日期间,被告人代某甲在王某甲到其家里玩耍期间,叫王某甲给自己交话费的过程中获取王某甲的微信支付密码,后多次秘密将王某甲微信所绑定银行卡内的1726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现金1726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代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俊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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