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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甲盗窃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小不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20001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住贵州省********组,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公寓**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代文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6月18日3时许,在被害人陈某甲租住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公寓**栋**出租屋内,将被害人陈某甲挂在卧室内衣柜上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76元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现金花费于日常生活开支。 破案后,被告人代某甲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4076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代某甲于2020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俊熙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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