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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甲妨害公务罪)_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代某甲,曾用名,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1********,汉族,初中文化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凤冈县**镇**村**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甲于2009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务川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12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0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代某甲因为心情不好,独自一人驾车至凤冈县龙泉镇任家寨中寨瓦厂处,其拿出车上存放的白酒喝了约半斤,代某甲酒后将前来劝说其回家的哥哥代某乙的轿车玻璃、车身多处砸坏,代某乙无法控制场面就报警处理。凤冈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出警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多番劝导代某甲回家醒酒再到公安机关处理事项,但代某甲情绪激动,不听劝阻在现场继续吵闹。出警人员依法口头传唤代某甲到派出所开展调查,其拒不配合,更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要求出警民警摘取口罩,并拿出手机对着出警人员录像,多次对警务人员说“哪个拉我去派出所我就找哪个”、“哪个喊我去派出所我就死在派出所”、“你们警告我一次两次啷个嘛,你们来抓我塞”等挑衅言语,拒绝配合警察进行执法活动。在出警人员多次警告无效后对其实施强制传唤时,代某甲不满警察传唤,用力反抗,先后对三名警务人员用脚乱踹、踢打的方式进行人身攻击,最终多名出警人员使用手铐合力将其控制住,代某甲直至被控制到警车上以后仍使用污秽言语威胁辱骂警务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程序性文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安某某、周某某、郑某某、代某乙、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被告人代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崇敏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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