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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甲危险驾驶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00000002号 


  被告人代某甲性别:**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91**********族****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6日,被告人代某甲在麻江县官井韵达快递营业部就餐时饮酒,之后在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官井方向往麻江汽车站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麻江县凤凰大道0Km+800m处时,碰撞前方由周某某停驶的贵HU****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代某甲的血样进行检验,血样中乙醇含量189.59mg/100ml。经麻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代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代某甲赔偿周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代某乙、朱某某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4.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查获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甲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常婵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5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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