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代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村**组**号,现住泸县**街道**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代某甲无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泸县玉蟾大道西段从高速路口方向往泸县城区方向行驶。8时20分左右,代某甲行驶至馨天诚酒店门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代某乙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代某甲受伤,代某乙当日经泸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代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代某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代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代某甲主动拨打120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并在经过的巡警到达现场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和120。事后与被害人家属协商一致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8万元(已到位23万元,其余2020年12月5日前付清),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在道路上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俊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泸县**街道**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14848****;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袋;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