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代某甲(曾用名代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代某甲驾驶川B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三台县芦溪镇方向往三台县花园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县道中立路18KM+300M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相撞,造成代某甲、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6日,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代某甲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代某甲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龙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调查评估分值表》各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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