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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甲、代某乙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公诉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蠡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4月24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8年12月10日代某甲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代某乙,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蠡县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4月24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代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8日9时35分,代某甲、李某某(已诉)、代某乙、代某丙(已诉)、孙某某(已诉)、刘某某(已诉)等人组织**村民将**村原果木园中施工的保定**汽车零部件制造厂建筑工地铁艺围墙推倒,后经蠡县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总价值620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代某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龙

2019年1月17

附:

    1.二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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