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0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办事处**社区**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同年8月21日,被告人代某某在蒙城县**公司**侧**楼其经营的按摩房内,招募、管理邹某某、许某某、董某某等五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按照与卖淫女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赃。2020年8月21日该卖淫场所被蒙城县公安局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梅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董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5.电子数据:代某某手机内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慧影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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