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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代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到镇沅县**村代家小组“**”附近的树林,用油锯采伐了1株柏木树,柏木树被伐倒后将该树下方老坎边的另一株根径较小的柏木树压倒,代某某也将该株被压倒的柏木树进行采伐。采伐后,较大的1株柏木树被代某某解板拿回家自用,较小的1株柏木树被其拿回家当柴火烧了。经对现场遗留的伐桩进行检尺,得出代某某采伐翠柏2株,活立木蓄积3.0628立方米,折合材积2.3798立方米。经价格认定,被采伐的柏木树价值为2618元人民币。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株柏木树为松杉目柏科翠柏属翠柏,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台(以照片呈现);2.书证:被告人代某某的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前科查证情况说明、关于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出材量换算过程的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伐桩检尺记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提取笔录、提取检材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及证人梁某甲、梁某乙、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木材鉴定意见书、涉案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春

检察官助理:何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本案涉案油锯一台由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保管,以照片形式移送。

4.起诉书八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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