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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身份证号码360426198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里**路**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5日被濠江分局处以行政处罚十五天;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代某某乘坐车牌号为湘N*****的小汽车,途经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公路时被民警拦截盘查,民警现场从被告人代某某身上缴获净重19.7克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晶状物(俗称“冰毒”)3小包、净重0.23克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小包。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附照片):甲基苯丙胺的晶状物3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包;2、书证: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办案说明、证据保全材料清单等;3、证人邓某某、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绵

2020年3月10日

附:1、卷宗2册,光盘4张;

2、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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