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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5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住成都市武某某**街**号,个体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陈琼,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26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代某某饮酒后回到位于本市武某某**街**号**楼的租住屋内,其妻被害人张某某抱怨代某某饮酒。代某某与张某某争执两句后心生不满遂用手推张某某胸部,不慎导致张某某在向后倾倒的过程中头部撞击到床角而受伤。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的死亡原为颅脑损伤并肺部感染、肺动脉栓塞致死。2020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中江县**镇**村将被告人代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的三名子女已对被告人代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推搡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代某某系过失犯罪、在案后已经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奕敏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资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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