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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于2019年、2020年1月至9月,在南川区人民医院美沙酮门诊参加药物维持治疗,期间将部分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偷偷带出。2020年9月7日10时许,唐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代某某,要求购买200毫升美沙酮,价格为人民币250元,约定在南川区人民医院急诊室附近交易。当日11时许,代某某在南川区人民医院急诊室外人行道处,以25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某1瓶美沙酮液体(净重208.75克),并收取了250元毒资。交易完成后双方被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代某某裤包内查获1部手机、250元人民币,在其挎包内查获1瓶美沙酮液体(净重70.6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相关记录复印件、治疗单位美沙酮口服液用药剂量登记表复印件、通话清单、盐酸美沙酮口服溶液说明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20]2720号检验报告;5.勘验、辨认等笔录:南川公(刑)勘[2020]0868号勘查记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封存、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南川公(禁)行罚决字[202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熠

                                               检察官助理 张蓝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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