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2000********,瑶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固始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1日、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至15日,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就职于缅甸孟平市“伍佰财富”公司,该公司在员工入职后,提供话术文本、手机供员工学习、使用,通过让员工把自己包装为成功男士,在聊天交友软件里添加女性客户,和女性客户交友、培养感情的方式,取得女性客户信任后,再引诱她们到公司后台可以操控的“500财富 ”平台里充值,最终在平台里骗取客户钱财。
代某某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通过“伊对”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许某某为好友,并在微信上和许某某聊天,在取得许某某信任后,以带许某某投资赚钱为诱饵,发送其所在公司后台可以操控的“500财富”平台二维码给许某某,共骗取许某某在平台内充值人民币21580元钱。2019年11月18日中午,代某某在公司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代某某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梅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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