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三部刑诉〔2019〕77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41987********,汉族,大学专科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社区东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代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曾经在青岛市黄岛区**软件园内工作期间为同事关系,二人离职后亦保持联系。2017年7、8月份,代某某与刘某甲因刘某甲的妻子工作调动问题又联系到一起,代某某谎称能够将刘某甲妻子从平度的中学调到市区学校工作,并编造出认识一名“教育局的卢主任”,后以办理工作调动需要费用为由,自2017年9月18日开始到2018年5月期间,先后七次向刘某甲骗取所谓办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元,得款后用于自己使用、消费。

2、2018年4月间,被告人代某某故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假冒单身身份与被害人李某乙相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与李某乙相处期间,代某某以自己不存在的工地工程为由,编造诸如“工人工地受伤需赔钱”、“处理法院关系需要钱”等各种理由,自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先后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乙以所谓“借钱”的方式骗取李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82551.66元。得款后用于自己及家庭的使用、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转账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件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已(部分)退赔退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封晓梅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