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7********,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现住安丘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由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被告人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代某某以替孙某某和李某某办理部队“带病返乡”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和李某某各15500元,共计31000元;
2.201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代某某以替李某某办理部队“带病返乡”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6600元;
3.2019年初,被告人代某某以替王某某办理部队“带病返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1000元;
4.2018年,被告人代某某以替杨某某与办理部队“带病返乡”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23000元;
5.2018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代某某以替戴某某办理教师退休为由,骗取被害人戴某某60000元;
6.2017年6月份,被告人代某某以替殷某某办理退休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殷某某40500元;
7.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代某某以替刘某某办理部队“带病返乡”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2500元;
8.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代某某以替滕某某讨要被安丘市交通局扣留的大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滕某某13000元;
9.2017年秋,被告人代某某以替吴某某办理分户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52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代某某共实施诈骗9起,诈骗金额239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滕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7年7、8月份的一天22时许,在安丘市**酒店代某某租住的房间内,被告人代某某容留李某、曹某某吸食冰毒。
2、2017年8月份的一天10时左右,在安丘市**酒店代某某租住的房间内,被告人代某某容留李某、曹某某吸食冰毒。
3、2017年8月底或9月初的一天16时许,在安丘市**酒店代某某租住的房间内,被告人代某某容留李某吸食冰毒。
4、2017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十一时许,在安丘市**酒店代某某租住的1412房间内,被告人代某某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
5、2017年秋天的一个晚上,在安丘市**酒店代某某租住的1412房间内,被告人代某某容留王某某、吕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
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波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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