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惠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惠农区**院,住银川市金凤区**,无业。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网上列逃,2020年7月18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银川公安处银川车站派出所抓获归案,2020年7月19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代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闫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廖某某、汪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河北省廊坊市燕郊镇和天津市蓟州区租用活动场所,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投资活动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每人交付4.98万元理财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1个C3岗位、3个C2岗位、9个C1岗位、27个B岗位、81个A岗位、243个发展层”的层级运行模式,以“C3岗位工资1.4万元、C2岗位工资1万元、C1岗位工资0.8万元、B岗位工资0.4万元、A岗位工资0.5万元、推荐奖0.88万元”,直接分配4.98万元“互助金”的非法获利模式,组织、领导该传销组织,骗取传销资金获利。
2018年5月份,张某某、闫某某、徐某某在北京市平谷区注册成立“北京博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旅游为幌子,引诱更多人员参与传销活动,并在天津市蓟州区租用“百亩庄园”从事传销活动,形成了具有策划、管理、宣传、培训严密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的传销组织。张某某将该传销组织分区域进行管理,徐某某担任团队财务总监,内勤区域主管,管理财务部门、餐饮部门、客房部门、安保部门,具体负责收取管理该传销组织资金、天津市蓟州区“百亩庄园”传销活动场所传销人员的食宿和安保等事项;闫某某为该公司监事,担任外勤区域主管,管理旅游部门、外围部门、市场部门、文艺部门,汪某某协助闫某某开展工作,被告人代某某2016年8月参加该传销组织,后晋级到C3岗位,担任团队外围部门部长,负责组织、派车接送传销人员考察、旅游等事项;刘某乙在团队中担任协调部门部长,负责协调传销组织内部矛盾和文艺演出;廖某某担任授课部门部长,负责传销组织人员课程的安排;刘某甲担任客房部门部长,负责天津市蓟州区“百亩庄园”传销活动场所传销人员的住宿;汪某某系旅游部门业务经理,协助闫某某开展工作,负责联系对接景点、负责协商景点门票价格等事项。该组织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盈利前景,先后引诱百余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作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拉人头,缴纳入会费的形式发展下线,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生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壹拾叁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