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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盗窃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066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小学肄业,无业,住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某某号楼。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8月3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于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代某某酒后先后在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店盗走一包糖果、在某某路某某美食街区间道盗走一辆电动车、在某某大道“某某”饭店门口盗走一辆三轮车。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81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和某某、于某某、张某某陈述;3、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大朋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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