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95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贵州省平坝县**乡**村**组。2010年6月18日因盗窃被玉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至同月19日,被告人代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镇的**厂内,趁下班时间,先穿上一件有夹层的黑色背心,再将朱某某放在车间内的铜件藏入该背心夹层中带走。期间,被告人代某某实施盗窃至少10次。
2020年8月19日下午,被告人代某某在窃取了铜件离开时被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扣84斤铜件(价值人民币1260元)。上述铜件已归还给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视频制作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飞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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