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路**号**单元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代某某窜至贵阳市经开区浦江路**号门面内盗走科亚特牌空压机1台、岗本牌电锤1把、龙鹰牌大切割机1台、金旗牌小切割机1台、永利牌及优顿牌手磨机各1台、金刚牌风批螺丝刀3把、川美牌钢钉枪2把、中杰牌直钉枪2把、喜杰牌电钻一把。

经鉴定,被盗财物总值为人民币2048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经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搜查、扣押、发还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程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州省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