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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845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代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牌坊**号,打开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汽车车门,在车内盗走1条串有2颗足金珠子和1只足金貔的手链、一条串有10粒黑曜岩珠子的手绳、1只足金戒子(合计价值人民币7191元)。2020年8月12日15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公寓**房抓获代某某,起获全部赃物。案发后,赃物已发还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陈智斌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光盘共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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