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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95********,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农民,住洛阳市洛宁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下午14时4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在伊川县**镇**路****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安特ATX810型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040元。

2020年6月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代浩楠在伊川县**镇****胡同内一辅导班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康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美利达MTB600型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625元。

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3665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均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捕证明、人像比对照片、抓获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等;2、被害人杨某某、康某某陈述;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监控图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代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军晓

                                    检察官助理:张剑飞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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