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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甲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代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住会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中。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镇**村**组村民代某乙(已死亡)赠送了一支自制木质枪身火药枪给被告人代某甲,代某甲将枪支放在家中卧室内存放至今。2020年1月17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代某甲家中现场查获自制火药枪一支。代某甲2020年2月14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2020400012-01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代某丙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代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娥

检察官助理:邹林芯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代某甲监视居住地址:会理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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