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代某甲,小名代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号,现住济南市长清区**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晚,被告人代某甲在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家中吃饭时饮酒,21时许代某甲驾驶鲁A*****小型轿车从**村家中出发,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途经**路、**路,后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路口西侧路段时,因进入睡眠状态,其驾驶车辆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中央隔离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代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代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0±5.7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9日代某甲赔偿济南市长清区**中心护栏维修费5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代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检验报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赔偿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甲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六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丽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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