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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54********,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青县农业农村局在对青县**镇**村代某某养殖的肉牛进行瘦肉精排查,对北侧五头肉牛速测牛尿呈阳性,经进一步对五头牛的尿液、料槽料及料槽水中检测出不同数值的克伦特罗成份,属于克伦特罗牛。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代某某2019年2月份开始养殖肉牛,其对自己养殖的肉牛检测含有瘦肉精的鉴定没有疑议,对农林局工作人员检查、抽样过程也没有疑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锡茂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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