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71962********,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路**区**号。现任保定市博野县**局副局长(正科级待遇)。2016年7月5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保定市博野县**局家属楼北院2单元301室。
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朱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6年9月30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代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代某某担任博野县**局**股股长,在为博野县城镇职工办理参保退休审批手续时,违反河北省**厅、河北省**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发[2011]49号)、保定市**局、保定市**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厅、河北省**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保**字[2011]108号)的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大量农村户口人员以城镇户口人员身份,上报保定市**局,导致这些人员经市**局审批办理了参保退休手续,截止2016年4月底领取养老金3353012.19元,给国家造成652416.69元的经济损失。
2、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代某某利用担任博野县**局**股股长,负责特殊工种职工、因病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为本县职工霍某某、寇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办理提前退休相关审批手续过程中,通过收受上述人员钱财、购物卡、免除债务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2500元。案发后代某某将赃款全部退出。
(二)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博野县**局副局长,分管**股工作期间,在**股为城镇职工办理参保退休审批手续过程中,违反河北省**厅、河北省**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发[2011]49号)、保定市**局、保定市**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厅、河北省**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保**字[2011]108号)的相关规定,滥用职权,批准**股股长被告人代某某对明知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大量农村户口人员未到公安机关核实真实身份信息便直接以城镇户口人员身份,上报保定市**局,导致这些人员经市**局审批办理了参保退休手续,截止2016年4月底领取养老金3353012.19元,给国家造成652416.69元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园园
马 琳
附: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13份。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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