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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653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代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代某某从朱某某、沈某某处购买位于五河县**村**庄正北沱河坝子东边的杨树,2018年11月5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代某某擅自将购买的43棵杨树进行砍伐。经五河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鉴定:现场伐倒杨树43棵,活立木蓄积量达18.9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河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滥伐林木蓄积量鉴定证明书;

5.五河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作庭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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