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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邱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86********,汉族,初中,霍某某经济开发区安徽**有限公司**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号,住霍某某经济开发区**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3时20分左右,代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17km+800m(白庙街道)时,与停放在路边范某某驾驶的皖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擦,致代某某受伤,被民警查获,霍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 俊  

                              2021年3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PDF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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