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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住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阳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单位阳曲县青源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太原市阳曲县泥屯镇戴庄村,为解决戴庄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部分**。被告人代某某为戴庄村村民,2019年1月至3月间,*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要求为其父亲在该公司安排工作,遭到拒绝后,代某某以拍照举报该公司生产污染环境、运输超载等问题进行威胁,李某甲迫于无奈支付代某某1万元现金。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代某某再次以为其父亲安排工作为由找到李某甲,称其父亲如果在该公司工作每年也能挣几万元,并威胁李某甲要带记者到青源建材有限公司查看污染情况,后李某甲又支付给代某某5万元现金。

2019年8月16日,阳曲县青源建材有限公司被群众举报生产污染。被告人代某某称其知道举报人,并称因其近期需要购买大车向举报人索要过6.3万元欠款,如果李某甲把6.3万元给了自己,其便能帮忙处理举报事宜。同时威胁李某甲如果不按时将钱打入其银行账户(农村信用社,卡号62128010300********),就不再管举报的事情。8月18日、19日,李某甲分两次将6.3万元转入代某某指定的银行卡内。

2019年9月19日,阳曲县青源建材有限公司再次被人举报。9月20日下午,代某某将李某甲约至戴庄村口,告诉李某甲其之前与情人一同出资购买大车,现其情人要撤股,需退还6.5万元,让李某甲帮忙准备钱,并称不给钱他的情人就会到家中闹事,如果因为这件事自己不好活,李某甲也别想好活。李某甲遂再次向代某某银行卡转账6.5万元。

2019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代某某以给其父亲安排工作、处理举报事宜等为借口,以举报被害单位生产污染相威胁,强行索取钱财18.8万元。

被告人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转账凭证、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被害单位生产污染相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要蓉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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