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142429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 ,晋中市太谷区人,住晋中市太谷区**镇**村**号,系农民。2019年9月3日,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2时许,在晋中市太谷区**乡**村杜某某家大门口,被告人代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致杜某某受伤。经鉴定,杜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红芳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晋中市太谷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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