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9********,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9时许,在固镇县**镇**村**组中心路北侧路上,代某某与甘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相互殴打,代某某用右手扳了甘某某的左手,造成甘某某左手掌受伤。2020年7月8日,经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甘某某的左手第5掌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新马桥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代某某于2020年7月9日8时许,到新马桥派出所投案。案发后代某某给予甘某某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甘某某陈述;
1. 证人高某甲、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提供法医学人
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1. 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 视听资料;
1. 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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