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2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9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1日14时,被告人代某某因其妻子钟某某在本市高新区格力海岸19栋工地与工地泥工班工人发生冲突,在找工地负责人反映情况后,不听劝阻乘坐工地19栋人货电梯到13楼层,持工地一支钢管先后对在该楼层支架上批外墙作业的泥工班工人被害人单某甲、单某乙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单某甲的头部多处骨折,颅内充气,颅脑开放性损伤,经法医鉴定,所受损伤为重伤;致被害人单某乙的头部前额受伤,右枕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右边第6条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代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青某某、单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单某甲、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良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