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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招摇撞骗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0372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2020年8月8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代某某使用其在南昌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青山湖交警大队任辅警时购买的警用大檐帽、警用衬衫、警用雨衣、警用反光背心,多次冒充交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大道执法,以货车超载为由向司机收受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代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大道南钢大道路口南侧辅路,冒充交警拦停货车司机邹某某,以邹某某超载为由骗得其车队队长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200元。

2、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代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大道,冒充交警拦停货车司机刘某某,以刘某某超载为由骗得其车队队长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200元。

3、2020年7月27日晚,被告人代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大道义坊路路口,冒充交警拦停货车司机周某某,以周某某超载为由骗得其车队队长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200元。

4、2020年8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大道观田商业街路段,冒充交警拦停货车司机周某某,随后于8月2日以周某某超载为由骗得其车队队长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200元。

5、2020年8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大道殷王新村对面,冒充交警拦停货车司机被害人黄某乙,以黄某乙未带行驶证为由骗得其人民币200元。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代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

3、证人邹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郑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冒充人民警察,五次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000元,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晓玉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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