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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931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镇**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充市顺庆区**项目总承包企业为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被告人代某某从南充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到1#、2#、8#楼劳务。被告人代某某组织相关班组于2018年4月入场施工,至2019年6月中途退场并达成退场协议,2019年11月代某某班组完成1#、2#、8#楼收尾工程。完工后,被告人代某某共拖欠砌体班组、二次结构植筋班组等55名民工工资共计578710元。2019年12月27日,南充市顺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代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令代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18时筹措足额支付所有拖欠的民工工资,被告人代某某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代某某明知自己的银行账户资金、持有的不动产等资产足以支付其拖欠的民工工资,仍未按照劳动部门的限期整改执行,拒不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2020年1月22日,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被告人代某某拖欠各劳务班组的民工工资代为发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代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代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利君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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