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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代某甲,曾用名代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6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代某甲及其妻子刘某某在淅川县**镇**村与孙某甲合伙经营砖厂,后孙某甲退伙,双方进行清算,代某甲、刘某某向孙某甲出具19万欠条。后因代某甲、刘某某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孙某甲向淅川县人民法院九重法庭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9月10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淅九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代某甲、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孙某甲借款182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并于2015年9月17日送达双方。判决生效后,代某甲通过孙某乙偿还孙某甲5000元钱。2016年4月20日,孙某甲向淅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9月1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向代某甲、刘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拒不报告财产状况,2017年6月7日代某甲被淅川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因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26日代某甲被淅川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2018年7月20日,淅川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淅川县公安局,淅川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侦查。2018年10月,代某甲分三次偿还孙某甲25000元。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代某甲与孙某甲达成还款协议:代某甲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还5万元,分三次将15万元还清。经查:2016年至2018年代某甲收到烟叶款共计十六、七万元左右。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代某甲到淅川县公安局陶岔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代某甲供述与辩解;2、证人孙某甲等人证言;3、法院执行卷宗、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代某甲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二0年五月八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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