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小区**号楼**号商服(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泰来县**镇**村)。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代某某给付王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整。判决生效后,代某某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书面将债权转让至付某某名下,并于2018年9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21日,在泰来县人民法院向代某某送达执行通知和下达报告财产令后,代某某既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2018年10月10日,泰来县人民法院将代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此后,代某某仅将其名下的两处房产申报,而未将位于泰来县**小区二期工程**号房屋、泰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泰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及2台车等财产申报,并且仍未履行生效判决。2018年3月19日代某某将位于泰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卖与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所得钱款在判决生效后,并未履行判决。2018年9月14日代某某为了办理贷款将1台途观汽车过户至他人名下,所得贷款并未履行判决。同年9月26日代某某将位于泰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卖与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所得钱款并未履行判决。案发后,代某某全部履行了判决。
经侦查,被告人代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代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泰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秦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婷婷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光盘1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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