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1〕398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6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镇**行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代某某为宣泄情绪,多次损毁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20年10月16日晚,代某某在金华市**街道**街**弄**号楼下,用石头将郑某某停在该处的白色别克英朗轿车(车牌号为浙GP7****)的车前引擎盖划了三道划痕,将车子的前挡风玻璃砸出裂纹,致使车辆受损。
2、2020年11月12日21时许,代某某在金华市**街道**街**弄**号楼**室二楼阳台扔下花盆、木块等物品,致使赵某某停在楼下的白色吉利轿车(车牌号为浙G5D****)受损。
3、2020年11月30日凌晨2时30分许,代某某骑电瓶车来到金华市**街道**街**号**超市,用小刀将超市门口的六块灯箱广告牌划破。
4、2020年12月14日11时25分许,代某某在金华市**街道**街**弄**号楼下,用小刀将林某某停在该处的白色起亚K2轿车(车牌号为浙G16****)的车身(四个车门,前后保险杠等部位)划了多道划痕,致使车辆受损。
5、2020年12月14日下午,代某某在金华市**街道**后面的垃圾站点的一个白色停车位处,用小刀将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丰田汽车(浙GF3****)左后部油箱盖及车身处划了一道划痕,致使车辆受损。
2020年12月15日,民警抓获代某某。后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中四辆汽车的车损及浙嘉鲜选生活超市门口的灯箱广告牌毁损价值合计8699.2元。现代某某家属已对5名被害人进行退赔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3.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情况说明;
4.被害人滕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
检察官助理:钟原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代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5*******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单轨一体化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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