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6********,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曾因容留卖淫于2018年7月2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三千元;又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8年11月16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通辽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再因容留卖淫于2019年10月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千元。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因容留卖淫于2019年10月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拘留十五天,罚款五千元; 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小区**单元**楼西屋内容留卖淫女高某某从事卖淫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 证人证言:卖淫女高某某、证人王某某、证人侯某某、证人童某某、证言朱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一年半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伟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羁押于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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