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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8********,初中文化程度,大连市**订房**,籍贯山东省临沂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街**号**。曾因抢夺,于1995年1月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寻衅滋事,于1997年2月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05年3月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月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九百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盗窃、抢夺罪,于2002年1月17日被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原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重报至本院;因案件复杂,无法在一个月内办结,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系大连市**号**娱乐会所(以下简称**馆)的订房**。2019年6月17日22时许,苗某某电话联系代某某称将到**馆唱歌,代某某告知**李某某后,李某某安排V888包间接待苗某某等人。同日23时许,被告人代某某带领苗某某、单某甲、安某某、单某乙到V888包间内,由单某甲提氯胺酮(俗称“K粉”),代某某提供K盘和吸管,五人共同吸食氯胺酮。次日2时许,公安机关将苗某某、单某甲、安某某当场抓获,从单某甲处扣押白色粉末状物质,共计2.71克,并于同日对代某某、苗某某、单某甲、安某某进行现场检测,上述人员结果均呈阳性。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单某甲处查获的白色粉末状物质检出氯胺酮成分。

综上,被告人代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单某甲、苗某某、安某某、李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及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重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健
代理检察员:李玲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34222****;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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