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什邡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6月11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于2009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代某某在其位于什邡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代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余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代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余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代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余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婷婷
检察官助理 李小娇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什邡市**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3页、光盘1
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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