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在京暂住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期**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2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0年7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代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派出所接待大厅内,酒后扰乱正常办公秩序。后民警宋某某依法进行劝阻,被告人代某某将民警宋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右上臂皮下出血”,被现场查获。经鉴定,民警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代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玲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被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
2.预审卷3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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